河北大唐国际丰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河北大唐国际丰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111810-202401-183 河北大唐国际丰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矿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河北大唐国际丰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指定地点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火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7,000 5. 发货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矿 6. 到货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河北大唐国际丰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指定地点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4-01-23 至 2024-01-31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1-25 12:22:22 四、竞价主要条款 第一条 煤炭情况 1.1 煤炭名称: 煤 炭 1.2 煤炭规格: 原 煤 1.3 煤炭数量: 以到厂轨道衡数量为准结算。 第二条 承运方资质及运输要求 2.1承运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煤炭进行运输。 2.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营的业务范围要与拟签订合同所具备的资质相对应)。 2.3属地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质证件。 2.4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或法人合格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 2.5具有较强的运输能力和良好的电煤运输业绩、信誉等。 2.6汽铁联运承运商应自有装车站台或有长期租赁站台,并有配套的存煤场地。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影响发运,承运商站台及存煤场地应配有封闭存储场地。 第三条 煤炭运输地点 3.1 煤炭起运地点:见公告 3.2 煤炭到达地点:见公告 第四条 运输费用 4.1 运输费标准为: 元/吨 (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输费用:承运方承担从煤矿到丰润电厂内的所有费用(包含铁路运费、汽车运费、站台费等所有费用),以及垫付煤款。 4.2计划、兑现考核 4.2.1 由托运方书面下达计划量和开始日期,承运方按照托运方调运计划组织装运。 4.2.2 承运方负责将托运方订购的煤炭运输到托运方指定地点(河北大唐国际丰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4.2.3 托运方对拉运量兑现率的考核以周、旬或一个结算结算周期作为一个考核周期。(周兑现率=周实际运量/周计划运量,以此类推)拉运兑现率低于周、旬或一个结算结算周期的90%,托运方有权扣减当月运费3元/吨。合同期内如遇灾害天气、煤矿生产、运输路况或运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及托运方原因除外。 4.2.4 由承运方的违约行为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在考核保证金基础上,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托运方实际损失的,托运方保留通过诉讼要求承运方赔偿所有实际损失的权利。 4.2.5以矿方和到厂为验收依据的电煤,承运方要对承运电煤数量、质量超允许差部分(即亏吨、亏卡部分)进行承包。 到厂数量:运输数量损耗标准:汽车运损≤1%,火车运损≤1.2%,换装一次加1%的损耗,经过两次及以上铁路运输其运输损耗仍按一次计算,超过合理运损上限部分即为亏吨。在承运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内,数量损耗超过2.2%(不含2.2%),超损部分由承运方承担。 到厂质量:以到厂为验收依据,每承运合同期内矿方检验的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热值减去入厂检验的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热值差值超过100千卡/千克部分即为亏卡。 亏吨、亏卡产生的金额均应在运费结算中予以扣除。 4.2.6承运方按照托运方发运计划发运,因承运方原因未完成计划量,实际发运量与计划量相差1000-5000吨,中标运费承运价格考核10元/吨;实际发运量与计划量相差5001-10000吨,中标运费承运价格考核15元/吨;实际发运量与计划量相差10001吨以上,中标运费承运价格考核20元/吨(保留整数)。 4.3结算 4.3.1 托运合同兑现完成后,即可进行结算,必要时可以每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数量以到厂过衡数量为准。承运方与托运方核对承运数量和运费,双方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承运方向托运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为 9%增值税专用发票。 4.3.2 结算总价款=结算数量×运输竞价成交价-考核费用,开票单价=结算总价款/到厂数量,以结算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结算确认。 4.3.3 承运方对运输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托运方只负责按照运费结算单核对的运输重量和质量进行付款,其他费用一律由承运方承担。承运方垫付的煤款,在运输费用结算时托运方需同时结算给承运方。 第五条 煤炭的装卸 5.1 从坑口到丰润热电公司厂内装卸运输由承运方负责。 第六条 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托运方的权利 6.1.1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把煤炭运输到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地。 6.1.2 煤炭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煤炭未运到目的地之前或起运之前通知承运方。 6.1.3 指定专人负责通知承运方煤炭运输的装卸地点和起运时间。 6.1.4 指定轨道衡过衡地点,派人监运和监衡计量。 第七条 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7.1 承运方的权利 7.1.1 按照合同价格向托运方收取运费,严禁合同外收费。 7.2 承运方的义务 7.2.1接到托运方起运通知后迅速组织车辆,请车批车,按照托运方要求及时组织运输,将煤炭运到指定的地点。 7.2.2承运方负责煤炭途中的安保事宜,确保煤炭的不被盗、不丢失。 7.2.3用煤高峰期间产生的抢运、防冻等各项费用均由承运方承担。 7.2.4承运方对运输全过程中的安全、协调及监督工作负责。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承运方承担。 7.2.5承运方负责到厂煤炭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煤炭进行更换、加水等不正当行为,并确保煤炭在规定的途耗内。 7.2.6 承运方人员要严格按照现场管理员要求进行入场、装车、过磅、卸车,不服从管理的车辆,违反者将拉入黑名单,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7.2.7若承运方司机发生不听指挥、不排队、打架斗殴的,对承运方给予 2000 元/次处罚,发生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有权终止承运方发运资格。 7.2.8 如承运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属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托运方对承运方处以 10000 元罚款,承运方承担一切责任。 7.2.9 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7.2.10 承运方如发生未按合同确定的煤矿拉煤、煤质不符、以近顶远、以次充好、途中换煤、卸煤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托运方将拒付相应运费,按照10万元/车次赔偿托运方损失,赔偿款从运费中扣除。 发生上述情况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保留法律追诉权利。由此造成的运输计划完成率低于90%视为承运方责任。 7.2.11 承运方须按托运方要求,对运输车辆应加盖苫布并打上铅封,车箱贴上封条。 7.2.12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托运方的违约责任 8.1.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每逾期一日向承运方支付应付运费的 0.1‰违约金。 8.2 承运方的违约责任 8.2.1履约保证金:承运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2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承运方超过承运损2.2%以上,超出部分每吨按当批次出矿价格进行扣罚。扣罚金额在运费结算中予以体现。 8.2.2未将煤炭运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5万元。 8.2.3运输过程中煤炭丢失、短少、变质,向托运方赔偿煤炭实际价值的双倍金额。 8.2.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 煤炭丢失、短少、变质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②煤炭的合理损耗。③托运方本身的过错。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 9.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 唐山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托运方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的地点:唐山 第十二条 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具体数量以实际发运量为准。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河北大唐国际丰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李硕光 3. 联系电话: 六、备注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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