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四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公告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标题: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四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有效期:2024-01-23 至 2024-01-26 撰写单位:辽宁厚德招投标有限公司 撰写人:李喜云 (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四次)))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四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1月3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3-210600-03511 项目名称: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四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600,000.00 最高限价(元):1,6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租用码头: ①港口停泊区域岸线长度须保证100米以上。 ②港口需要一次性能够停靠木(钢)质渔船60—70艘。 ③港口仅允许扣押违规、违法渔船停靠,不允许其它渔船停靠。 ④港口须有合适的办公场所及休息场所。 ⑤港口须保证水、电等生活必备设施。 ⑥无债务纠纷。 ⑦租用码头、港口的需持有原经营者同意第三方使用的证明,且必须在租赁期内。 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脱贫攻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①投标单位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②供应商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供应商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最先报名的供应商; ④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禁止投标的不能参加本次投标;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1月23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1月26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线上获取方式:线上售价:免费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1月3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六、开启 时间:2024年01月3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丹东市银河大街100-1号)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U 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U盘按要求密封,详见招标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4、开标时,供应商须自带电脑及CA锁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文件解密,也可以由自家供应商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丹东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渔港监督处)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中心北路2号农委大楼联系方式:0415-315562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辽宁厚德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739号联系方式:0415-2152119邮箱地址:houdezhaotoubiao@163.com开户行:丹东银行珍珠路支行账户名称:辽宁厚德招投标有限公司账号:0126120000024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宋女士电话:0415-2152119 评分办法:最低评标价法;关联计划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四次))品目采购单位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丹东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渔港监督处)行政区域丹东市公告时间2024年01月23日 11:30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1月23日至2024年01月26日每日上午:08:3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算金额¥160.000000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宋女士项目联系电话0415-2152119采购单位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丹东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渔港监督处)采购单位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中心北路2号农委大楼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415-3155626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厚德招投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739号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415-2152119附件:附件1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四次).docx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项目名称: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四次)项目编号:JH23-210600-03511编制单位:辽宁厚德招投标有限公司目录采购公告3第一章供应商须知7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23第三章服务需求43第四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44第五章评审办法45第六章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50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四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项目概况(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月30日13: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3-210600-03511项目名称: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租用码头、港口看押点采购项目(四次)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1600000.00元最高限价:1600000.00元采购需求:租用码头:①港口停泊区域岸线长度须保证100米以上。②港口需要一次性能够停靠木(钢)质渔船60—70艘。③港口仅允许扣押违规、违法渔船停靠,不允许其它渔船停靠。④港口须有合适的办公场所及休息场所。⑤港口须保证水、电等生活必备设施。⑥无债务纠纷。⑦租用码头、港口的需持有原经营者同意第三方使用的证明,且必须在租赁期内。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脱贫攻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等相关政策。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①投标单位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②供应商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供应商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最先报名的供应商;④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禁止投标的不能参加本次投标;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26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线上获取方式:线上售价:免费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月30日13: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丹东市银河大街100-1号)六、开启时间:2024年1月30日13: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丹东市银河大街100-1号)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纸质质疑函或是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的电子化质疑。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9.其他补充事宜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U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U盘按要求密封,详见招标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4、开标时,供应商须自带电脑及CA锁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文件解密,也可以由自家供应商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5、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丹东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渔港监督处)地址:丹东市振兴区中心北路2号联系方式:0415-315562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辽宁厚德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739号监狱管理局院内联系方式:0415-2152119邮箱地址:houdezhaotoubiao@163.com开户行:丹东银行珍珠路支行账户名称:辽宁厚德招投标有限公司账号:0126120000024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宋女士电话:0415-2152119辽宁厚德招投标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表条款号项 目内 容1.1采购人名 称:丹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丹东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渔港监督处)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中心北路2号联系人:刘先生电 话:0415-3155626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辽宁厚德招投标有限公司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739号监狱管理局院内联系人:宋女士电 话:0415-21521191.3.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1.3.5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1.3.6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1.3.7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具体产品为?否1.3.8本项目所属行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联合体响应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否1.4.8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金额:1600000.00元最高限价:1600000.00元4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6.1现场考察、谈判前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联系人:电 话: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11.3样品或演示?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递交样品地点:递交样品联系人:递交样品联系电话: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候选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候选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2、演示要求:(内容、设备等要求)12.1响应报价货币要求?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货币进行报价。其它:13.1谈判保证金根据丹财采<2022>89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15.1响应有效期90日历日16.1响应文件份数在线提供一份响应文件本项目须递交备份文件电子U盘 1 份(同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的响应文件一致,可加密且具有目录并加盖公章)无需提供纸质文件。18.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0.1谈判会议时间、地点: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1.2谈判小组组成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0人,评审专家3 人组成,共 3 人。24.1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无29.2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31.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不超过3个,并注明排序。33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式成交供应商数量: 1个?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37.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38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参考计价格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服务类计取,以成交金额收取费用,不足伍仟按伍仟元收取,代理费不得单独列项。 支付形式: 现金或电汇 支付时间: 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纳 41.3质疑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代理机构: 辽宁厚德招投标有限公司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739号监狱管理局院内联系人: 宋女士 电 话: 0415-2152119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42其他注意事项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3、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U 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递交(U盘按要求密封,详见招标文件),供应商同时准备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文件(U 盘)一致性承诺函,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未递交备份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响应。4、开标时,供应商须自带电脑及CA锁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文件解密,也可以由自家供应商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5、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注意事项:投标人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响应文件时需保证文件清晰度。因文件上传清晰度问题,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认定,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3其他之前未在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过的供应商请点击http://218.61.232.162:8605/TPBidder/huiyuaninfomis2/pages/huiyuanregister/Agree网址在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登记注册,之前已在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经注册过的供应商无需进行二次注册。注:表格中“”项为被选中项。二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7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谈判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计量单位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谈判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6.现场考察、谈判前答疑会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3现场考察及谈判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适用法律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三采购文件8.采购文件构成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采购公告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服务需求第四章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9.3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以邮件的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四响应文件的编制10.响应范围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包的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1.响应文件构成★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12.响应报价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3.谈判保证金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3.2谈判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2)供应商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8)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5谈判保证金的退还13.5.1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13.5.4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5.响应有效期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谈判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谈判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电子文档。★16.2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将备份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继续进行谈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六谈判及评审★20.谈判会议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谈判会议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谈判。20.3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20.4供应商代表对谈判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1.组建谈判小组21.1按照《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21.2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谈判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谈判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21.3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22.资格审查22.1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单位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3.符合性审查23.1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4.响应无效24.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谈判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24.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不符合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6)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9)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10)有作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11)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25.样品及演示无26.响应文件的澄清26.1在谈判期间,谈判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6.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6.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6.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6.3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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