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水沟矿井托管运营服务采购公示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询价通知中煤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诚邀贵公司参与报价。一、询价书编码:XJ2024016023二、询价书名称:担水沟矿井托管运营服务三、报价方式:(1)参与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或注册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ego.chinacoal.com)后,进行在线报名、报价;(2)受邀参与非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ego.chinacoal.com)后,进行在线通知接收、报价。四、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报价开始时间:2024年01月23日 13:57:50(北京时间)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01月26日 09:00:00(北京时间)报价揭示时间:2024年01月26日 09:00:05(北京时间)请各单位务必按报价要求进行报价。联系人:刘雨田联系电话:010-87421361担水沟公司联系人:吕成才联系电话:18634916159采购单位:中煤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23日 13:59:40附件: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doc 担水沟矿井托管运营(寻源文件)_(清洁版1.23).doc 物资清单物资编码物资描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税率交货日期612301000575担水沟矿井托管运营服务项1.013.02024-02-10 00:00:00.0供应商廉洁承诺书致:中煤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方自愿在参与贵方组织的商业往来活动中,加强有关人员廉洁从业管理,恪守商业道德,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特作以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商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二、不伙同他人串标、围标或非法排挤竞争对手,不在商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损害贵方合法权益。三、不为贵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报销个人费用。四、不为贵方工作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为贵方工作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六、不为贵方工作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或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七、不违反规定为贵方工作人员在我方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八、不利用非法手段向贵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贵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九、贵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我方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十、未经贵方同意,我方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贵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我方自愿接受社会及贵方监督,如有违反约定,承诺及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并限期整改;如导致贵方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愿意按照双方约定赔付违约金,并列入永久禁入中煤市场黑名单;给贵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意解除、终止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暂停结算合同未支付款项,赔偿贵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列入永久禁入中煤市场黑名单。承诺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2023年月日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下空白)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整体托管(生产运营)寻源文件寻源人: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目录第一章寻源公告31.项目概况与寻源范围32.响应人的资格要求4第二章响应人须知41总则62.寻源文件73.响应文件84.响应105.揭示116.评标117.合同授予11第三章评标办法121.总则122.谈判委员会123.谈判内容及程序1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4一、总则16二、托管方式、范围以及主要指标17三、托管运营期限20四、相关约定20五、权利与义务24六、管理体制和机制28七、设备、设施等管理29八、结算原则与付款方式29九、违约责任33十、清退制度34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34十二、争议解决35十三、本合同文件构成35十四、附则35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48一、投标函5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2三、投标报价53四、响应文件商务部分54五、响应文件技术部分601.寻源公告本寻源项目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托管运营服务项目,寻源人为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项目概况与寻源范围1.1项目概况及寻源范围:所有井下安全生产系统和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及辅助系统(自采掘工作面到地面筒仓),含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筛分车间、束管监测系统、破碎系统、黄泥灌浆系统、压风系统、制氮系统、35KV变电所10KV出线侧至井下及地面供电系统、主风机房、充灯房、火工品管理、井口检身等系统运行维护以及所有生产活动。即采煤、掘进、机电(含智能化)、运输(含担杨输煤栈桥)、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防冲、信息化、供排水、调度、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面安装回撤、钻探、物探、地面筛分、破碎、皮带运输及部分为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等。1.2预计工作量:1.2.1采煤项目:预计180万吨/年(含掘进煤5万吨)如有调整,按照实际执行。1.2.2掘进项目:预计2232米/年,如有调整,按照实际执行。1.2.3主辅运及其他辅助系统服务项目1.2.4工作面安、拆项目:按照实际执行。1.2.5探放水项目:预计20800米/年,如有调整,按照实际执行。1.2.6零星工程项目:含硐室、大巷刷白、巷修、管路改造、临时水仓(掘进工程范围除外)等1.2.7人工费用:如安全健康部、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营中心、地测、通防等生产管理及辅助部门人员费用,按照寻源方薪酬标准执行。1.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1.4合同期限:托管运营期限为3年,期满前3个月双方协商合同继续履行事宜,如果双方对调整内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双方终止本合同,解除整体托管关系,但承托方要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直到当年年度期满,不得影响生产。1.5服务地点:山西省朔州市。2.响应人的资格要求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2.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炭生产整体托管运营管理经验、或具有煤炭井下生产(含采煤、掘进)承包运营管理经验;2.响应人须知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寻源人见寻源公告 1.1.4项目名称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托管运营项目1.1.5工程地点山西省朔州市1.2.1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1.2.2承包方式本项目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即响应人在投标书中所报单价是确定项目合同价款和办理结算的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并能够承担国家去产能政策带来的风险。1.2.3结算方式按月验收并结算1.3.1寻源范围见寻源文件1.3.2服务期合同服务期3年,每自然年年末的前三个月进行考核,并协商调整下年托管单价,考核不合格可终止合同履行。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达国家一级矿井标准。1.4.1响应人资格要求见寻源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1.9.1踏勘现场不组织,可自行踏勘1.11分包不允许3.1.1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支付3.2.1投标有效期从开标之日起90日历天3.3.1预算价(不含税)本项目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具体详见3.2投标报价。3.7.1签字或盖章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3.7.2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揭示后谈判递交),1 份电子文件(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提交)。3.7.3装订要求响应文件分为响应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合并装订成一册。要求:目录、页码齐全,封面注明正本、副本字样。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方式。正本、副本、电子版单独封装1总则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寻源项目已具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寻源。1.1.2本寻源项目寻源人: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3本寻源项目寻源代理机构: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4本寻源项目名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5本寻源项目建设地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寻源项目的资金来源: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2.2本寻源项目的出资比例: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2.3本寻源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3.寻源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1.1.1.本次寻源范围: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1.2.本寻源项目的计划工期: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1.3.本寻源项目的质量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1.响应人资格要求1.1.1.1.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1.2.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寻源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寻源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寻源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寻源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寻源项目提供寻源代理服务的;6.与本寻源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寻源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寻源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寻源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寻源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寻源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1.费用承担响应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1.1.保密参与寻源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寻源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寻源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1.3.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4.踏勘现场1.1.4.1.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寻源人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响应人踏勘项目现场。1.响应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2.除寻源人的原因外,响应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3.伤亡和财产损失。1.1.4.2.寻源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响应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寻源人不对响应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5.分包响应人不得挂靠、转包、分包,若在招投标评标期间发现该问题按否决投标处理;在承包施工期间发现该情况,寻源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1.1.寻源文件1.1.1.寻源文件的组成本寻源文件包括:1.寻源公告;2.响应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响应文件格式;6.技术要求和图纸;根据本章规定对寻源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寻源文件的组成部分。1.1.2.寻源文件的澄清1.1.2.1.响应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寻源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寻源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寻源人对寻源文件予以澄清。1.1.2.2.寻源文件的澄清将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寻源文件的响应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1.2.3.响应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寻源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1.1.3.寻源文件的修改1.1.3.1.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寻源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寻源文件,并通知响应人,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1.3.2.响应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寻源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1.1.响应文件1.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响应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响应报价4.响应文件商务部分5.响应文件技术部分1.1.2.投标报价1.1.1.1.本项目预计产能180万吨/年,按照单价承包方式报价(不含税),包括劳务费、寻源文件要的辅材及机械,并含食宿、国家规定的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培训费、管理、利润、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超过单项预算价的投标无效。具体如下:3.2.1.1第一项:管理费和利润按照年度固定费用报价。3.2.1.2第二项:采煤项目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报价按吨煤单价。3.2.1.3第三项:掘进项目及井下零星工程项目(含喷浆、铺底、巷修、准备等):1.掘进项目,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按照延米单价进行报价,煤巷、岩巷分别报价(巷断面按17.82为基础)。遇特殊情况调整如下:使用炮掘时,按相应类别单价以1.31系数调整结算单价;巷道掘进断面大小变更时,按[1+(设计断面/17.82-1)/2]为折算系数增减变更部分,调整结算单价;半煤岩巷道按煤巷单价的1.1系数调整结算单价;斜巷,按对应类别单价以1.1系数调整结算单价。承包内容包括巷道掘进、支护、管路安装、轨道铺设、排水、超前支护文明生产及质量标准化。计价依据:定额执行2015年《煤炭建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取费标准执行中煤建协《关于调整煤炭建设工程计价标准(2015基价)人工单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21〕125号文)、《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实施补充规定》(中煤建协字[2016]116号),其中规费依据邯郸煤炭定额站批复文件进行取费,无批复不得计取规费。2.零星工程项目(含喷浆、铺底、巷修、准备等):承包方式为包清工。人工、机械由承托方提供。计价依据:定额执行2015年《煤炭建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取费标准执行中煤建协《关于调整煤炭建设工程计价标准(2015基价)人工单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21〕125号文)、《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实施补充规定》(中煤建协字[2016]116号),其中规费依据邯郸煤炭定额站批复文件进行取费,无批复不得计取规费。不计取辅助费。零星签证工:井下零星签证工按260元/工,地面零星签证工200元/工,零星签证工只计取税金。3.2.1.4第四项:主、辅运及其他辅助系统服务项目,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按月度承包单价万元/月进行报价,按照看护与运行列出具体项目及人员配置。3.2.1.5第五项:工作面安装、拆除项目,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按每次安装、拆除(含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运输、调试、试运行及工作面超前支护)进行报价。3.2.1.6第六项:探放水项目,总包,按照延米单价报价。3.2.1.7第七项:人工费用,如安全健康部、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营中心、地测部、通防部等生产管理、辅助部门人员,按照寻源方薪资标准执行,结算以实际人数为准。3.2.1.8响应人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并能够承担国家去产能政策带来的风险。响应人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3.3投标有效期3.3.1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响应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寻源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响应人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响应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3.4响应文件的编制3.4.1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寻源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寻源文件要求更有利于寻源人的承诺。3.4.2响应文件应当对寻源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寻源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4.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3.4.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4.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1.1.响应1.1.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1.1.1.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响应人单位章。1.1.1.2.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1.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寻源人不予受理。1.1.2.响应文件的递交1.1.2.1.响应人以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ego.chinacoal.com)发布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1.1.2.2.响应人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1.1.2.3.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1.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寻源人不予受理。1.1.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1.3.1.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响应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寻源人。1.1.3.2.响应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要求签字或盖章。1.1.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1.1.揭示5.1寻源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网址打开寻源报价资料。5.2寻源人有调整采购范围的权利,响应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唯一报价。1.1.评标详见寻源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1.2.合同授予1.2.1.定标方式7.1.1谈判结果需提交定标委员会定标。7.1.2寻源人在评标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取消其资格。1.2.2.成交通知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寻源人从采购平台向中选人发出成交通知书。1.2.3.履约担保(如适用)1.2.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寻源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寻源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寻源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1.2.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寻源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2.4.签订合同1.2.4.1.寻源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寻源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寻源人取消其中标资格。1.2.4.2.发出寻源结果通知书后,寻源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寻源人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1.第三章评标办法1.总则1.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1.2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寻源项目的评标。1.3本办法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原则。1.4参加本次评标的所有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凡属与评标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响应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1.6谈判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寻源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2.谈判委员会2.1寻源人依法组建谈判委员会。评标活动由谈判委员会负责。2.2谈判委员会由寻源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2.3谈判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谈判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响应人或者与寻源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响应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谈判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扰谈判委员会的评标。2.4谈判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2.4.1寻源人或响应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4.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2.4.3与响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4.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4.5与响应人有其他利害关系。3.谈判内容及程序3.1初步评审3.1.1谈判委员会应当根据寻源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系统地审查,是否符合寻源文件规定,是否对寻源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响应人对寻源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2谈判内容3.2.1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报价;谈判委员会应当根据寻源文件,对其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报价进行谈判。3.2.2谈判委员会组织不限于一轮谈判。3.3谈判报告3.3.1谈判委员会完成谈判后,出具书面谈判报告。3.3.2谈判报告由谈判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谈判结论持有异议的谈判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谈判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3.3.3谈判委员会向寻源人提交书面谈判报告,谈判委员会即告解散。4.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整体托管(生产运营)合同合同编号:委托方: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承托方:年月日目录一、总则16二、托管方式、范围以及主要指标17三、托管运营期限20四、相关约定20五、权利与义务24六、管理体制和机制28七、设备、设施等管理29八、结算原则与付款方式29九、违约责任33十、清退制度34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34十二、争议解决35十三、本合同文件构成35十四、附则351.1.1.合同主要条款委托方: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担水沟村北法定代表人:承托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方、承托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就委托方所属担水沟煤矿矿井由承托方托管运营服务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一、总则1.1委托方为安全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全面提升煤矿安全技术水平,实现生产运营专业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委托方的实际情况,把委托方矿井运营托管给承托方,委托方自愿与承托方签订本合同。1.2承托方具备《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质,并承诺:已经取得的煤矿托管运营相关的证照及其他各类政府审批备案登记文件(统称“证照”)且证照合法有效,具备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业绩,并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运营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委托方矿井属于冲击地压灾害矿井,承托方还具有此类灾害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符合煤矿托管运营承托条件,承托方自愿与委托方签订本合同。1.3下列文件将构成委托方与承托方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1.3.1《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1.3.2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1.3.3谈判文件、响应文件;1.3.4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1.3.5双方签订的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1.3.6委托方煤矿管理的相关规定。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上述优先顺序为准。二、托管方式、范围以及主要指标2.1托管运营方式:矿井生产运营托管。2.2托管范围2.2.1服务范围包括:所有井下安全生产系统和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及辅助系统(自采掘工作面到地面筒仓),含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筛分车间、束管监测系统、破碎系统、黄泥灌浆系统、压风系统、制氮系统、35KV变电所10KV出线侧至井下及地面供电系统、主风机房、充灯房、火工品管理、井口检身等系统运行维护以及所有生产活动。即采煤、掘进、机电(含智能化)、运输(含担杨输煤栈桥)、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防冲、信息化、供排水、调度、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面安装回撤、钻探、物探、地面筛分、破碎、皮带运输及部分为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等。1.采煤工作:负责工作面回采工作,即工作面安装到回撤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所有工作。2.掘进工作:负责巷道开口至掘进结束等涉及的所有相关工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有工作。3.地测防治水工作:按照国家防治水相关要求负责矿井钻探(包括长探、短探)、物探、化探等地测防治水相关工作、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4.机电(含智能化)工作:负责除35kV变电站及上级输电线路外所有井上下机电工作及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所有井上下机电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等机电工程。5.运输工作(含担杨输煤栈桥):矿井主运输系统(自采掘工作面到地面筒仓范围内的煤流运输系统)及辅助运输系统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以及系统范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6.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通风设施的施工、维护和系统范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7.生产调度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系统的调度指挥协调、应急管理;负责托管范围内的信息化系统的日常维护、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8.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工作。9.地面生产生活系统:负责承托方使用范围内办公住宿区域所涉及的各种生活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10.安全管理工作:在承托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相应安全管理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并组建矿山辅助救护队(兼职)。并接受上级公司及行业部门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11.技术管理:负责矿井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调度、应急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工作面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负责工程质量和灾害治理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12.信息化工作:负责井上下所有信息化系统(包括办公电脑及打印机)的安装、回撤及运行维护工作。13.防冲工作:负责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负责日常24小时不间断监测监控;负责日常报表、分析、图纸、台账等工作。负责综合性防范治理冲击地压措施落实工作、泄压孔等防冲相关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防冲要求进行完善。14.工作面安装回撤:负责采掘工作面安装、回撤涉及的所有工作。15.零星维修工程:托管范围内发生的临时维修、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程。2.3托管运营主要指标委托方负责下达各项任务指标,承托方负责按要求完成。任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目标、原煤产量、掘进进尺、煤质指标、材料及动力消耗定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具体见合同附件)2.3.1原煤产量:根据矿井核定产能要求达到经双方确定的年度原煤产量。2.3.2掘进进尺:满足矿井正常生产接续所需“三个煤量”,并按照双方确定的年度进尺计划完成掘进工程量。2.3.3资源回采率、设备完好率、煤质(地质变化除外)等的量化指标必须符合行业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及委托方确定的指标。2.3.4保持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水平。2.3.5矿井主要生产接续符合委托方三年采掘接续计划,矿井安技措、资源补勘、开拓工程按节点工期完成。三、托管运营期限3.1托管运营期限为3年,自2024年月日至年月日止。3.2托管期满前3个月双方协商合同继续履行事宜。如果双方对调整内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经协商一致,双方终止本合同,解除整体托管关系。但,应委托方的要求,承托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到当年年度期满,不得影响委托方的正常生产。3.3合同考核条款详见(8.2-8.5)(9.1-9.7)(10.1-11.7)。四、相关约定4.1煤矿所有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享有安全生产监督权、煤炭销售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委托方将承托方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五统一安全管理”;承托方享有统一体系建设、统一生产调度、统一安全培训、统一监督检查、统一考核奖惩的五个方面管理权。4.2委托方负责办理本企业年检及煤矿安全生产必需的证件: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件。承托方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煤矿托管所需要的相关证件。1.1.4.3委托方负责维护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和当地乡镇、村庄及相邻矿井的关系。承托方负责煤矿生产运营过程中监管职能部门对接工作,包括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察局、能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托管范围内的协调工作;承托方、委托方应当全力相互配合。4.4委托方负责煤炭外运及销售工作。4.5委托方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配件、材料(含仪器仪表校验)及动力、生产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办公、生活场所;负责所有设备仪器、仪表的投入、正常更新。承托方负责锚杆机等必要的工具类。4.6委托方必须向承托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提供托管煤矿各类图纸、周边煤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积水、积气、火区等)、重大风险点、采掘运输通风供电设备等原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资料交接后双方在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托管结束后,承托方要将所有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及时交付委托方。4.7委托方负责自有设备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及材料费配件费,承托方根据考核指标合理使用(委托方不能及时供应的,承托方可应急代购,但必须经委托方核准并办理验收手续,但此类配件材料仅限于应急且属于小型材料),零星矿务工程所需设备及配件由承托方负责。4.8委托方负责提供生产、办公、生活场所,由承托方无偿使用、管理,委托方承担生活用电、用水管理与费用,并负责矿井安全保卫、绿化及相关物业和后勤管理。4.9委托方负责对全部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正常更新,承托方负责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费用资金的投入,承托方负责资金计划编制及使用,计划报委托方审批后实施,确保安全生产。4.10委托方负责矿井环保、补充勘探、重大灾害防治等的投入,相关方案及计划由承托方编制、提报,经委托方审批后实施。矿井技术改造方案由委托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审查完毕后承托方组织实施,投入费用委托方承担。4.11委托方负责签订矿山救护协议,并督促承托方组织矿山救护队(兼职);在矿井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与承托方共同及时解决处理。委托方负责救护装备和材料投入和更新,承托方负责维护。4.12委托方负责办理各种安全评价、评估、鉴定、特种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4.13承托方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承托方需要的相关证件。4.14委托方负责火工品采购(及火药库管理)、运输工作,承托方根据井下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领、管理和使用。4.15承托方负责自有员工的个人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1.1.4.16承托方负责与各级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测局、能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承托方负责国家及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生产、安全监督、职业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迎检工作,委托方配合,承托方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相关费用或处罚;属于委托方原因产生的费用或罚款,由委托方承担。4.17承托方负责矿井生产(含掘进)计划的编制,经委托方审批后组织实施,确保“三量”平衡,实现正常接续;并加强煤炭资源回收、煤质管理,根据井下地质条件双方共同确定指标。4.18承托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足配齐矿井安全生产必须的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人员,且项目组织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需与委托方商议。同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等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费用由承托方承担。4.19矿井资产按产权归属各自管理。承托方负责编制设备更新计划,经委托方审批后实施,属委托方产权设备由委托方更新并投入,委托方所属设备的大型备品备件由委托方编制采购计划,委托方负责采购和提供,并负责维修;属承托方产权设备由承托方更新并投入和维护。4.20承托方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矿井应急救援体系和响应机制,编制、提报矿井灾防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及负责相关备案,并组织演练。4.21承托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管理机构,做到机构健全、系统稳定,人员到位,规章制度落实,确保矿井安全生产。4.22承托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矿井风险分级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机制和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到人,定期组织,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4.23采掘工作面设计由承托方负责编制,报委托方审批后方可施工;工作面生产前经双方组织联合验收,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24承托方按规定及时向委托方编制、上报委托方所要求的各类报表及安全生产技术文件等。4.25在矿井生产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发生严重影响正常生产时,双方应及时协商、现场签证,并调整相关费用和生产任务计划,调整费用经双方审核确定后结算支付。4.26矿井交接约定:4.26.1双方应遵循安全、有序、平稳交接的原则,共同组织做好矿井交接和生产准备等工作,确保矿井平稳过渡、安全生产。4.26.2矿井交接时,委托方应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通风系统完好,设备设施完好,无重大安全隐患。承托方接管后应及时组织排查,经双方确认后,对存在未完成的工程工作由承托方即时处理。工程完工后方可组织生产;发生的相关费用双方共同确认后,由委托方承担。4.26.3双方共同对矿井各系统的设施、设备进行盘点交接,逐一检查和记录设施、设备的实际状态、数量,如有不完好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设施、设备,经委托方认定后,其更换和修复等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合同终止承托方退出时,如有不完好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设施、设备,经承托方认定后,其更换和修复等相关费用,由承托方承担。4.26.4合同终止承托方退出时,承托方自行购买的库存材料、备品备件(如有),由承托方自行处理。委托方根据自身需要,如接收,由双方逐一清点、造表,按照合同终止时的市场价格接收。承托方使用委托方的资产、材料等如因承托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托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合同终止时的市场价值确定。4.27双方共同对矿井的技术资料、相关的经营、管理资料(含电子版)进行盘点交接,承托方应及时组织学习贯彻。4.28承托方负责绘制矿图,并负责做好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4.29承托方负责托管运营范围内委托方资产的管理,承托方必须建立台账,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使用、维护,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设备的报废的按照委托方管理办法执行,并负责按委托方审批的设备更新计划组织实施。4.30承托方负责办理所有设备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含第三方强检)、校核,确保正常使用,费用由委托方承担。4.31承托方按规定组建辅助救护队(兼职),做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4.32合同外未尽事项涉及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五、权利与义务5.1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5.1.1委托方享有担水沟煤业所有权、采矿权以及煤矿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有权对托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5.1.2委托方享有对托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及机电设备、生产经营指标以及承托方使用委托方资产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权。5.1.3委托方享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权。承托方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心组织生产,接受委托方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5.1.4委托方有权对承托方工作面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进行审查,设计方案、作业规程经委托方审查后实施。5.1.5委托方有权对承托方托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现场检查出的问题承托方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照委托方要求管理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托方停止生产,并按照委托方及上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5.1.6委托方有权对承托方不符合专业资质要求或不能胜任现场实际工作的人员提出更换,承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做出调整。5.1.7委托方负责矿井的经营管理统筹协调工作。5.1.8委托方按合同及时考核、结算、支付承托方托管运营服务费用。5.1.9委托方保证资产明细单上所列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合法真实,保证托管运营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其他司法执行,并且拥有完全的权利,如由此发生有关产权纠纷,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5.1.10委托方对担水沟煤矿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配备满足监督检查所需要的人员,且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5.1.11委托方负责矿井生产大中修及所有材料(不包括承托方自备设备的材料),并保证质量,根据设备实际运行情况需要维修或更换时,由承托方提出使用计划申请,委托方负责审核并承担相关费用,避免设备带病运转。5.1.12委托方必须及时向承托方传达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主管部门各项要求。5.2承托方的权利与义务:5.2.1承托方应严格执行委托方的结算审批流程,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相关结算审批资料。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托管运营服务费用。5.2.2承托方对托管运营范围内的资产享有使用权,承担保管和维护责任。5.2.3承托方投入满足矿井生产和管理需要的劳动力队伍,承托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代表承托方行使本矿托管运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等职权。5.2.4承托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心组织生产,并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5.2.5承托方负责托管运营范围内委托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按委托方审批的设备更新计划组织实施。5.2.6承托方科学合理使用和维护委托方工具、设备、建筑等各项资产,维护委托方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使用性能,其中设备完好率按达到全部设备95%。5.2.7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托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各项工作,承担相应责任。承托方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2.8承托方承担托管运营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于承托方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由承托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托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5.2.9承托方须按照国家规定为所有职工缴纳五险,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津贴,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造成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等劳动纠纷的,由承托方自行解决。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由承托方承担赔偿责任。5.2.10承托方人员遵守委托方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承托方职工发生的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托方负责。5.2.11承托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兼职救护队员、冲击地压防治机构和队伍等全部为承托方人员,“五职矿长”(包括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煤矿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10年以上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五职矿长”和副总工程师以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科室负责人员应有本岗位工作经验,或具有在下一职级任职5年以上工作经历,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和个人不得再兼管其他煤矿;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承托方需将“五职矿长”、科室负责人员履历档案等资料交于委托方审核备案,以上人员如果发生调动,承托方需将新入职人员相关资料及时提供予委托方。5.2.12托管煤矿生产前,承托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掌握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并考核合格;由于承托方人员配备不齐、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承托方承担。5.2.13重新取得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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